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文件
昆政务通〔2023〕7号
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的通知
滇中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磨丁—磨憨经济合作区政务服务局,
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场交易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
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
〔2023〕27号)精神,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激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
理〔2023〕397号)要求,现将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 2—
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现金形式投标保证
金,投标人自愿以现金缴纳的除外。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标保证
金的缴纳做出强制要求或硬性规定。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降低投标保证金限额,降幅不低于
70%。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中关于“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人民币”的规定,降幅不低于 70%,投标保证金调整为最高不超
过二十四万元人民币。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部令〔2001〕第 89号)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
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的规定,降幅不低
于 70%,投标保证金调整为最高不超过十五万元人民币。
(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
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 2号)中关于“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
过十万元人民币”的规定,降幅不低于 70%,投标保证金调整为
最多不超过三万元人民币。— 3—
四、鼓励招标人少收、不收投标保证金金额在十万元及以下
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在本交易场所交易的依法必
须招标项目,逐一查验招标文件中有关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要
求。对超过限额的,要及时提醒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予以修
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提交投标保证
金金额要求的查验工作,纳入日常巡检工作范围。
六、《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投标保证金代
收的通知》(昆政务通〔2022〕2号)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七、本通知自 2023年 5月 26日起实施。
2023年 5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