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云南招标采购代理委托合同
(示范文本)
(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制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为了指导我省招标(采购)代理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制定了《云南招标采购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企业采购项目等各类型的招标(采购)项目委托。合同当事人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二)合同文件中的“□”为可勾选内容,由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三)对于年度委托或单项委托的项目包含多个需要单独进行招标(采购)项目的,后续单个招标(采购)项目的委托,可再单独签订委托合同,也可以采用委托书的方式进行委托。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可参考本合同附件。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招标(采购)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规模:
投资估算:
(一)本合同服务期限为: 。
(二)合同委托类型:□年度委托 □单项委托 □其他:
(三)委托招标(采购)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 拟订招标(采购)方案;
□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
□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提供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补充或调整(适用于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
□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组织资格审查(适用于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通知资格审查结果(适用于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
□ 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 发布招标(采购)公告或发出招标(采购)邀请书;
□ 提供招标(采购)文件;
□ 组织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踏勘现场(如果需要);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如果需要);
□ 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
□ 代收及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其他采购方式的保证金);
□ 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组织开标;组织评审;
□ 发布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协助定标;发出中标(成交)结果;
□ 协助签订合同;
□ 编制招标(采购)情况报告;
□ 招标(采购)资料收集及移交;
□ 协助处理异议或投诉;
□ 项目验收。
附加服务:
□ 合同咨询;
□ 编制工程量清单;
□ 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
□ 开展招标(采购)需求调查;
□ 组织相关论证;
□ 其他: 。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 。
(一)委托人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电 话:
(二)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派有丰富经验的受雇于受托人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招标(采购)代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序号 | 姓名 | 拟派职务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期 |
1 | 项目负责人 | |||||
… |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采购)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招标(采购)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提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合理的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要求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采购)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确定中标人(成交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法要求受托人赔偿;受托人有其他违反行政法、刑法等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等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按以下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在 前向受托人提供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项目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采购需求、采购所需的相关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委托人的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管理制度等)及资金落实等情况资料;
(2)在 前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等,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在 前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为: ;
(4)及时审查受托人编制的招标(采购)有关文件;
(5)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6)组建评标委员会;
(7)根据需要,做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具体为: ;
(8)本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应按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9)参与和监督招标(采购)全过程;
(10)根据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按相关规定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
(11)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
2.受托人在履行招标(采购)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采购)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具体计算方法为: 。
3.接收受托人移交的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及文件,并负责档案资料后续的保管及使用。
(一)受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应由委托人作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采购)工作的会议和活动;
6.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二)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按以下约定的内容完成下列工作: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委托要求组织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向委托人说明有关项目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现行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解读招标(采购)程序及要求,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3)根据委托范围和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各环节的相关工作;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
2.受托人应对招标(采购)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3.受托人不得接受与代理招标(采购)项目相关的投标(响应)咨询业务。
4.代管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及文件,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要求在代理结束或委托人要求时移交委托人。每个项目移交资料份数及要求: 。
5.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6.受托人不得接受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参与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不得泄露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与其他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采购)结果。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资料和情况。
7.受托人实施涉密项目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涉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委托代理报酬
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 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以单个项目(或标段)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中标(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后(□上 □下)浮动 %。计算的收费金额低于7000元的项目(或标段),按7000元计取。
无法计算中标(成交)金额的,以委托人的项目估算或招标(采购)控制总价为计费基数;若委托人的项目估算或招标(采购)控制总价也无法提供的,按(□单个项目 □每个标段) 元计取。
单个项目存在多个中标(成交)人或单个项目存在多个标段的计费基数及代理报酬分摊方式约定:
□ 其他方式: 。
2.代理报酬的币种: ;汇率: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 。
3.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需要外出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4.在招标(采购)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审会务费、评审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等)的特别约定: 。
5.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如合同咨询、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开展招标(采购)需求调查、组织相关论证以及其他延伸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约定: 。
(二)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1.预付委托代理费用
□ 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 %的预付委托代理费用。
□ 无。
2.委托代理报酬支付方式
□ 委托代理报酬由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法在 期限内,直接向受托人支付。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开具所收款项的全额发票。
□ 受托人直接向中标人(成交人)收取。中标人(成交人)在 期限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向中标人(成交人)开具所收款项的全额发票。
3.支付预付委托代理费用的,若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委托代理费用的利息。
4.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若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5.由中标人(成交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报酬的收取方式及时间,中标人(成交人)未按约定支付代理报酬的,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代理报酬。
6.非受托人原因造成招标(采购)失败:
(1)未开展评审工作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以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计费基数计算的代理报酬的30%计算,重新招标(采购)仍未进入评审阶段不再重复收取;
(2)已开展评审工作的,该次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计费基数计算的代理报酬的70%计算;
若合同约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成交人)支付的,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时,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
7.需专家隔夜评审、外出异地评审和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复议或复核、重新评审等产生的费用据实计取,由委托人或中标人(成交人)承担。
8.非受托人原因产生处理异议或投诉案件的,受托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3.一方泄露或者在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一)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1-(3)项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采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1-(8)项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经受托人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
4.其他违约责任: 。
(二)受托人违约
1.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3项的约定,接受了与代理招标(采购)项目相关的投标(响应)咨询业务,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
2.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6项的约定,泄露了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
3.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
4.其他违约责任: 。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三)由第三方造成的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一)合同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若暂停招标(采购)代理的时间超过六个月,需要恢复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额外支付重新启动招标(采购)代理工作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为: 。
若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已开展的项目取消的,委托人应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为: 。
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法规、规章、现行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新增、修改或删除)导致代理服务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进行调整。
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提前14天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1)受托人未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列明违约情况和补救要求,受托人在此通知发出后28天内未能对违约进行补救的;
(2)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3)受托人宣告破产、被责令停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提前14天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列明违约情况和补救要求,委托人在此通知发出后28天内未能对违约进行补救的;
(2)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3)委托人宣告破产、被责令停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
6.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应移交其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履行服务的所有文件和其他服务成果。
委托人因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而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的直接损失。
委托人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的直接损失。
7.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其在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服务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
受托人因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而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的直接损失。
受托人因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而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的直接损失。
8.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解除合同的,在无偿委托的情形下,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有偿委托的情形下,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9.合同解除不应损害或影响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终止
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成交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终止后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4.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二)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日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三)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上述第(二)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人 份,受托人 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的组成
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作为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补充条款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附件:
招标(采购)代理项目委托书
受托人:
根据我方与你方签订的《招标(采购)代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现委托你方负责以下招标(采购)事宜,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预算:
采购方式:
标段划分:
二、委托人联系人及电话:
三、委托内容:
四、其他事宜:
委托人(盖章):
时间: